消費者購買網購商品有7天鑑賞期,只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,但立法院三讀通過「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」,未來包含容易腐壞、可複製的商品或服務,可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;另外,為保護消費者不受黑心業者侵害,三讀條文明訂消費者得要求損害賠償,最重可賠5倍的賠償金。
現行「消保法」規定,凡是網購、郵購或透過推銷員販售的商品與服務,消費者在7天內都有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的退貨權利。
不過考量部分特殊性商品有難以返還、難以回復特性,或為容易複製的數位商品,例如生鮮食品、電子書、DVD、App等,進而造成業者負擔成本過大,因此三讀條文將部分產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的保障之外。
付費買軟體不再有爭議
其中,App不再享有鑑賞期影響深遠。2011年,臺北市政府曾與蘋果、Google發生爭論,市府要求兩家業者依消保法修改服務條款,保障消費者依法在7日內退費的權利,結果引發Google關閉了Android Market(Google Play)對臺灣地區的付費軟體服務,直到
另外,由於消費者不易在網購或推銷員販售過程中,取得充分的消費資訊,因此,通過的修正案更明列業者須告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的名稱、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可供迅速聯絡的資料、申訴受理方式、提供網路交易資訊電子檔等詳細內容。
可向黑心業者求償5倍
三讀條文也提高現行損害賠償上限;若業者故意造成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的賠償金,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,得請求3倍以下賠償金,若是過失所致,得請求1倍以下賠償金。此外,新法也明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日審閱全部條款的合理期間。
◆資料來源:蕭照平(